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7)赣05破申3号
申请人:新余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胜利北路香港城一单元1003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新余市平度报废车辆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2017年7月27日,申请人新余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华公司)以被申请人新余市平度报废车辆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度公司)拖欠9609621元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平度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8月2日通知了平度公司,平度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称,平度公司与浩华公司就还款事宜达成了新的协议,该协议已履行两年,双方应该严格履行该协议,浩华公司无权申请平度公司破产。本院查明,平度公司于2009年12月2日在原新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907万元,经营范围为废旧金属、废旧机械、废旧设备、废旧物资、废旧电器、金属材料、化工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汽车配件、矿产品、焦炭、建筑材料销售;报废汽车回收、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1年7月31日,浩华公司与平度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浩华公司承揽平度公司位于袁河物流中心的废旧金属加工项目的土建、水电、装饰工程,工期150天,合同价款约1200万元。合同签订后,浩华公司依约完成了工程施工,但平度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平度公司确认截止2015年8月1日尚拖欠浩华公司工程款8784505元。为偿还拖欠的该工程款项,2015年8月1日,平度公司与浩华公司达成协议,平度公司将废旧金属加工项目场地经营权出租给浩华公司等债权人经营管理,所得利润抵偿所欠工程款。该协议已实际履行两年且并未解除。
本院认为,平度公司与浩华公司已就工程款偿还事宜达成了协议,该协议仍在履行当中,浩华公司以平度公司拖欠9609621元工程款不能归还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与事实不符,其申请对平度公司破产清算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新余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已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