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余市南迪工贸有限公司、新余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502执4512号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南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水西镇府前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张水珠,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余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胜利北路香港城一单元10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2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余市南迪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余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的(2018)赣0502民初866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新余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余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492299元及利息等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