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5执213号
申请执行人:新余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胜利北路香港城一单元10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余市平度报废车辆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余市仲裁委员会余仲裁字(2018)257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余市平度报废车辆回收有限公司人民币11564905.99元,或等同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