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余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市平度报废车辆回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5执2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余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余市平度报废车辆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德雄。
申请执行人新余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余市平度报废车辆回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余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余仲裁字(2018)25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2018)赣0502民破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新余市平度报废车辆回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综上,该案只有唯一的债务承担主体,即被执行人,故本院决定终结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余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余仲裁字(2018)25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