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余市南迪工贸有限公司、新余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502执保2356号
申请人:新余市南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水西镇府前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张水珠,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新余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胜利北路香港城一单元10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申请人新余市南迪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余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余市南迪工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1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市南迪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余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1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