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马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市众亿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1291号
申请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产业园区马洪办事处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69784660P。
法定代表人:罗惠,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新余市众亿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龙腾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MA367BX734。
法定代表人:江渊,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渊,男,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新余市弘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袁河经济开发区景源路3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72393530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袁河经济开发区景源路351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余市众亿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渊、新余市弘毅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众亿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渊、新余市弘毅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众亿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渊、新余市弘毅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简谊莲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吴燕虹
书 记 员 杜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