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马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疰余市众亿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权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340号
申请人:新余市众亿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龙腾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MA367BX734。
法定代表人:江渊,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产业园区马洪办事处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69784660P。
法定代表人:罗惠,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众亿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占有保护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市众亿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余市众亿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市众亿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简谊莲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燕虹
书 记 员 游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