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马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市众亿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民初5236号
原告: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产业园区马洪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罗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达,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鹭,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余市众亿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开发区龙腾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江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香,女,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系该公司员工,住新余市渝水区。
第三人:新余市弘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袁河经济开发区景源路351号。
法定代表人:谢强。
原告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余市众亿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新余市弘毅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9月28日,原告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520元,合计6170元,由原告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龚凌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尹然
书 记 员 张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