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马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5民终5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产业园区马洪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罗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达,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余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袁河经济开发区景源路351号。
法定代表人:谢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江西链鼎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北湖东路345号曼福特国际广场5栋23楼。
法定代表人:刘鑫,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余市**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1)赣0502民初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甘致易
审 判 员 蒋 欢
审 判 员 何 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翰雨
书 记 员 周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