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马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余市**实业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5民终10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余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平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4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经济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产业园区日洪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平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余市众亿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龙腾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上述两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余市**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新余市众亿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2)赣0502民初4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余市**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余市**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余市**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48元,减半收取5974元,由上诉人新余市**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宋 彦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何 婷 书 记 员 杨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