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百丈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余市百丈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钟氏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521民初679号
原告:新余市百丈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站前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5352770X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该公司原法定代理人,现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钟氏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东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2174606531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余市百丈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钟氏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余市百丈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西钟氏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新余市百丈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余市百丈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97元,由原告新余市百丈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胡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