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长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新余市长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1671号
申请人:新余市长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正大钢材市场环城西路东侧正大雅苑17号楼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77995855B。
法定代表人:陈秋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长青北路(金地花苑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77955765P。
法定代表人:郑宝霖,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长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市长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余市长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市长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简谊莲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吴燕虹
书 记 员 杜小玲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