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长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新***特钢有限公司、新余市长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521民初1693号
申请人:新***特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21763350375C),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江平,江西三江合(分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波,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余市长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77995855B),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正大钢材市场环城西路东侧正大雅苑17号楼602室。
法定代表人:陈秋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新***特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余市长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特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长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7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新***特钢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特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长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7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特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冬根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博
书 记 员 张红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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