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长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新余市长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5民终10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余市长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正大钢材市场环城西路东侧正大雅苑17号楼602室。
法定代表人:陈秋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权,江西平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红,江西平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上诉人新余市长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1)赣0502民初2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新余市长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新余市长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余市长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新余市长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 欢
审 判 员  甘致易
审 判 员  何 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吴 娜
书 记 员  邹慧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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