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04民初854号
原告:江西晶科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开发区旭日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66265139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余市长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正大钢材市场环城西路东侧正大雅苑17号楼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77995855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晶科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余市长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江西晶科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晶科光伏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晶科光伏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84元,减半收取2,842元,由原告江西晶科光伏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