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区北湖东路**老酒铺与***、新余市长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502执保1082号
申请人:***,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申请人:渝水区北湖东路**老酒铺,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北湖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502MA36AB0G30。
经营者:***,女,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新余市长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仙女湖区正大钢材市场环城西路东侧正大雅苑17号楼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7799585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渝水区北湖东路**老酒铺与被申请人***、新余市长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渝水区北湖东路**老酒铺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长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渝水区北湖东路**老酒铺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渝水区北湖东路**老酒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长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易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