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长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新余高新区明大物流有限公司、新余市长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5民终4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余高新区明大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新欣北大道1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MA35J21Q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余市长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正大钢材市场环城西路东侧正大雅苑17号楼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7799585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权,江西平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平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余高新区明大物流有限公司(下称明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余市长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下称长兴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1)赣0502民初9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明大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明大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余高新区明大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3.63元,减半收取241.82元,由新余高新区明大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新余高新区明大物流有限公司实缴受理费1108.63元,应予退还新余高新区明大物流有限公司866.81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熊 剑 审 判 员 袁 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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