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5民终4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余高新区明大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新欣北大道1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MA35J21Q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余市长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正大钢材市场环城西路东侧正大雅苑17号楼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7799585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权,江西平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平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余高新区明大物流有限公司(下称明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余市长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下称长兴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1)赣0502民初9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明大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明大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余高新区明大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3.63元,减半收取241.82元,由新余高新区明大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新余高新区明大物流有限公司实缴受理费1108.63元,应予退还新余高新区明大物流有限公司866.81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熊 剑
审 判 员 袁 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