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5民终10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余市长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正大钢材市场环城城西路东东侧正大雅苑17号楼6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权,江西平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平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彬永,男,1979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上诉人新余市长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彬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1)赣0502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新余市长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新余市长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余市长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新余市长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蒋 欢
审 判 员 何 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