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南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余市南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04民初1626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某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告:新余市南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罗坊镇红军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159910524E。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良明,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第三人:***2,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某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新余市南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2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以需要考虑诉讼主体为由,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新余市南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2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新余市南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2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聂腾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胡显平
书 记 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