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5民终4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花,女,197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余市南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康泰路玫瑰小区1幢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15991052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花因与被上诉人新余市南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3)赣0502民初3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花向法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请求法院准许其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花预缴),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 文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熊 剑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