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民初1002号
原告:高草新,男,1952年11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至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10日生,汉族,河南省商城县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男,1966年12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新余市韶嘉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凌上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2391751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文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仙女湖区太阳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3MA37TKPT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宜兴市格里特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无锡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YG3GH6A。
法定代表人:***。
原告高草新与被告***、***、新余市韶嘉建筑装璜有限公司、新***文旅有限公司、宜兴市格里特建筑陶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高草新于2021年2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余市韶嘉建筑装璜有限公司、新***文旅有限公司、宜兴市格里特建筑陶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草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草新撤回对被告***、***、新余市韶嘉建筑装璜有限公司、新***文旅有限公司、宜兴市格里特建筑陶瓷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68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820元,共计人民币1688元,由原告高草新负担。
审判员 陈历代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胡偲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