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韶嘉建筑装璜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234号 申请人:高草新,男,195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信阳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新余市韶嘉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凌上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2391751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草新与被申请人***、***、新余市韶嘉建筑装璜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草新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韶嘉建筑装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高草新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草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韶嘉建筑装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游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