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234号
申请人:高草新,男,195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信阳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新余市韶嘉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凌上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2391751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草新与被申请人***、***、新余市韶嘉建筑装璜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草新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韶嘉建筑装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高草新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草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韶嘉建筑装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游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