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234号之一
申请人:高草新,男,195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信阳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新余市韶嘉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凌上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2391751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高草新与被申请人***、***、新余市韶嘉建筑装璜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1)赣0502执保23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新余市韶嘉建筑装璜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人高草新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高草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余市韶嘉建筑装璜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游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