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顺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余市顺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502民初1539号
原告:新余市顺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北环路仰天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栋梁,江西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铁兴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余市顺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余市顺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48元,减半收取10424元,由原告新余市顺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黄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