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顺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何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83执保9号
申请人何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申请人新余市顺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赖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法受理的申请人***被申请人***、新余市顺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顺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万元。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新余市顺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新余市顺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万元的冻结予以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