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顺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余市顺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5民辖终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余市顺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新余市顺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荣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新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8)赣0502民初15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顺荣建设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之规定支持中铁新余公司管辖权异议属错误。一、本案系因余先全等民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及向人民法院起诉顺荣建设公司拖欠民工工资而产生。在案证据证实本案所涉款项性质为劳务款项。二、本案所涉二份《路基附属施工合同》(024号合同、036号合同)具体写明了定作物的名称及工作量和单价,另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预计工程量为1000000元,故两套《介绍信》《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均为30日,且上述二合同有工程量4361670元,为整个扩能改造项目的一小部分。所以本案应定性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中铁新余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中铁新余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顺荣建设公司与中铁新余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由南昌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应认定无效。根据顺荣建设公司与中铁新余公司签订的《路基附属施工合同》(024号、036号),顺荣建设公司承接的工程***2标段路基附属混凝土水沟工程(包括开挖、清理弃土、安拆模板、砼灌注、回填土施工等)、成峨2标段路基附属骨架、重力式挡墙、挖孔桩工程(包括开挖、清理弃土、安拆模板、砼灌注、回填土施工等),工程性质为铁路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地点在四川省眉山市,故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并无不当,顺荣建设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欢
审判员袁兵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