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1402执653号
新余市顺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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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作出的(2017)川1402民初306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你们未按判决确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民事审判一庭移送执行,执行内容:交纳案件受理费7048.5元。执行中,新余市顺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自觉交纳案件受理费7048.5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告知你,本院(2017)川1402民初306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案件受理费7048.5元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