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天顺水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与***、新余市天顺水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6民初1291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泰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泰和县。 被告:新余市天顺水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罗坊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77974966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新余市天顺水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3元,减半收取计167元,由***负担。 审判员  **暖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