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6民初1291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泰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泰和县。
被告:新余市天顺水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罗坊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77974966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新余市天顺水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3元,减半收取计167元,由***负担。
审判员 **暖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