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兴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与***、新余市兴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225民初4479号
原告:***,女,196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阜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余市兴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站前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70566082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余市兴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新余市兴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新余市兴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新余市兴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1元,本院减收475.5元,免收475.5元。
审判长*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亚军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