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兴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蚌埠佳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余市兴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3财保90号

申请人:蚌埠佳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9XFR7U。

法定代表人:宋江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春华,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余市兴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705660826M。

法定代表人:刘军宝,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蚌埠佳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兴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110048.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蚌埠佳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已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0484234030020000101)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兴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0048.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蚌埠佳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心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胡静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