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兴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银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余市兴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982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法定代表人:王为银,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余市兴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法定代表人:刘军宝。
被执行人:分宜县公用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法定代表人:汤小安。
被执行人:新余市渝水区公路管理站。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法定代表人:喻小文。
被执行人:新余市公路管理所。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法定代表人:黄学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982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分宜县公用工程公司、新余市公路管理所、新余市兴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区公路管理站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余市兴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88.787108万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分宜县公用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0.479261万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余市渝水区公路管理站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8.851722万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余市公路管理所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12.341565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员 苏 峻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