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兴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新余市三石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市兴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1923号
申请人:新余市三石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99455697A。
法定代表人:钟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余市兴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劳动北路欣欣百合苑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705660826M。
法定代表人:简卫兵,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三石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余市兴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市三石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兴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余市三石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市三石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兴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简谊莲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燕虹
书 记 员 杜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