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1876号
申请人:新余市兴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劳动北路欣欣百合苑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705660826M
法定代表人:简卫兵,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刘小云,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王政,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住上饶市广丰县。
被申请人:王章保,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人,住蚌埠市怀远县。
被申请人:潘士影,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淮南市潘集区。
被申请人:**,女,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住蚌埠市怀远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兴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小云、王政、王章保、潘士影、**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市兴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小云、王政、王章保、潘士影、**银行存款25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余市兴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市兴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小云、王政、王章保、潘士影、**银行存款25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简谊莲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沈梦梦
书 记 员 游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