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兴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新余市兴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7执233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
被执行人:新余市兴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705660826M,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劳动北路欣欣百合苑1501。
法定代表人:刘军宝。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新余市兴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新余市兴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600195000**********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679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