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1876号之一
申请人:新余市兴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劳动北路欣欣百合苑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705660826M
法定代表人:简卫兵,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刘小云,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王政,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住上饶市广丰县。
被申请人:***,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人,住蚌埠市怀远县。
被申请人:潘士影,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淮南市潘集区。
被申请人:周青,女,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住蚌埠市怀远县。
申请人新余市兴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小云、王政、***、潘士影、周青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赣0502执保187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周青、潘士影的财产,申请人新余市兴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余市兴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周青、潘士影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简谊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沈梦梦
书 记 员 游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