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502执保999号
申请人:新余市旭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城北东门山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2394078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旭长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顾**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市旭长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余市旭长建筑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市旭长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