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502执保1599号
申请人:新余市华舜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光伏****光伏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8595211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余市旭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城北东门山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23940784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华舜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余市旭长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余市华舜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旭长建筑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4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余市华舜建筑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旭长建筑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4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