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旭长建筑有限公司

新余市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市旭长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502执保1476-1号
申请人:新余市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仙女湖区河下镇礼泉村委五亩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610680806。
被申请人:新余市旭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城北东门山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239407843。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余市旭长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申请人新余市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新余市旭长建筑有限公司财产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余市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新余市旭长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黄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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