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502执保999号之一
申请人:新余市旭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城北东门山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2394078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高新区。
申请人新余市旭长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2019)赣0502执保99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顾**的财产。申请人新余市旭长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余市旭长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顾**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