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旭长建筑有限公司

**、**等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1240号
申请人:**,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申请人:**,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新余市旭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东门山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239407843。
法定代表人:邹俊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余市旭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旭长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旭长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简谊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沈梦梦
书 记 员 游 翔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1240号
申请人:**,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申请人:**,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新余市旭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东门山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239407843。
法定代表人:邹俊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余市旭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旭长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旭长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简谊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沈梦梦
书 记 员 游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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