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502执保932号
申请人新余市鼎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余市袁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46075420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鼎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余市袁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袁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欧阳爱莲在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收入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被申请人新余市袁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收入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