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袁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余市鼎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新余市袁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502执保932号 申请人新余市鼎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余市袁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46075420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鼎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余市袁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袁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收入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被申请人新余市袁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收入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