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中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余市中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322民初43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栗县金诺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xxxxx。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新余市中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xxxxx。

法定代表人:林小春。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栗县金诺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余市中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2020)赣0322民初43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中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上栗县金诺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栗县金诺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余市中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栗县金诺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余市中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解除保全人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余市中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5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保全申请费1095元,由申请人上栗县金诺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