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中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栗县金诺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新余市中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322民初433号之三

原告:上栗县金诺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上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新余市中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江西省新余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xxxxx。

法定代表人:林小春。

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对原告上栗县金诺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余市中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赣0322民初433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第二页第六行“案件申请费1045元“,现更改为“案件申请费1095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