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322民初433号
申请人:上栗县金诺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上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新余市中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江西省新余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xxxxx。
法定代表人:林小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栗县金诺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余市中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栗县金诺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新余市中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上栗县金诺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交保单保函,承诺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由申请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栗县金诺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中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保全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1年,保全动产的期限不超过2年,保全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1045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