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中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余市中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22民初54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邱绍辉,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安源区。

被申请人:新余市中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袁河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67028973E。

法定代表人:林小春,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上栗县。

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21)赣0322民初54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新余市中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固定资产及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申请人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余市中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宏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