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中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新余市中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22民初547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安源区。

被告:新余市中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袁河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67028973E。

法定代表人:林小春,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上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余市中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310元,减半收取计4655元,由新余市中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陈宏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代书记员 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