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502民初6635号
原告:新余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通洲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傅小明。
委托代理人:李辉华,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新余市。
被告:***,男,1967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委托代理人:唐满荣,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宝印,男,1978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告:王玉林,男,196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大**。
被告:河北宏业伟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八里庆和胡同。
法定代表人:郝漠松。
委托代理人:郝漠松,男,1966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被告:河北宏业伟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新生街**楼**底商11-1。
法定代表人:刘海珍,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高丕廉,男,1949年10月3日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刘海珍,女,1969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
被告:王丙云,男,1961年4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栾平县。
原告新余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梁宝印、王玉林、河北宏业伟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下称南宫分公司)、河北宏业伟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宏业伟诚公司)、刘海珍、王丙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辉华,被告***委托代理人唐满荣,南宫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郝漠松,宏业伟诚公司委托代理人高丕廉、郝漠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宝印、王玉林、刘海珍、王丙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投标保证金40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39,500元,合计人民币439,5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新余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受被告宏业伟诚公司邀请参加河北开云新能源汽车一号车间内外装修项目的底价,2018年8月13日,原告向被告南宫分公司转账支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40万元。依据被告发出的邀请竞争性内部询价文件技术部分10资格审查资料2资质登记证书,要求参选单位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贰级及以上资质,并提供年检合格的副本原件备查,未携带原件,资格审查不合格,按作废处理。而原告仅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叁级资质,应按作废处理。但被告宏业伟诚公司在评选过程中,未审查原告资质,并将原告评为替补中选单位,且拒不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梁宝印、王玉林未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刘海珍、王丙云为被告南宫分公司和宏业伟诚公司登记股东,其中刘海珍认缴出资700万元、王丙云认缴出资300万元,但均未实际出资,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希望予以支持。
被告梁宝印辩称,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有过错,也未明确说明被告与原告被没收询价保证金有何因果关系;原告在2018年8月14日与被告签订有风险劳务合同,合同规定原告中选收到中选通知书即向被告支付劳务费20万元,原告并未按约履行;被告的行为没有任何过错,原告询价保证金被没收与被告无任何关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河北宏业伟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
一、被告对原告在河北开云新能源汽车一号车间内外装修项目所提交的询价响应文件,依据邀请竞争性内部询价文件的规定,原告的委托人和委托书签署的数份文件均无原告举证判定询价作废的依据。
二、原告的询价作废之诉求不符合邀请竞争性内部询价文件中的规定,原告关于退还40万元询价保证金的诉求因失去参选作废的支持是不成立的诉求,因此请求法院解除对被告公司法人刘海珍的个人银行账号的冻结。
被告在原告参与的河北开云新能源汽车一号车间内外装修项目的询价过程中,按照相关规定确认原告为有效参选人并无过错,被告的审核符合相关规定。原告在数次承诺确认已经仔细阅读询价文件、全部接受询价文件条款约定,并明确承诺假如中选将按照中选通知书及询价文件有关签约的规定按时完成有效签约,否则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公然拒绝履行签约义务,无视原告的委托人在领取中选通知书时的签字承诺,其诉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自递交了询价响应文件出具了委托书起即与被告形成了合同要约关系,而原告的有意违约行为已违反了合同法的履约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河北宏业伟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辩称,原告在2018年7月11日经企业出具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代表该企业参与了被告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比照正式招投标方式进行的由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宫项目部总承包的河北开云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一号车间内外装修工程的企业内部邀请竞争性询价,按规定领取了邀请竞争性内部询价文件。2018年8月12日原告根据被告发出的通知书由受托人携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询价响应文件递交委托书,将编制完成的询价响应文件送到了南宫开发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宫项目部河北开云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一号车间工地的项目部办公室,其询价响应文件递交委托书中明确表述经过对询价文件逐字逐句详细阅读,充分理解、完全接受了询价文件的各项条款、范本、规定,受托人依据授权在仔细研读需签署的文件内容后签署了相应的文件,领取了公开报价通知书。2018年8月15日原告根据公开报价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由受托人携带公开报价授权委托书按时参加了公开报价,其公开报价授权委托书中着重重申公开报价中的一切表述、文件签署皆视同公司与我本人意愿,假如我方选中,我方将按照中选通知书及询价文件有关签约的规定按时完成有效签约,否则我方自愿承担询价违约责任及选择我方替补中选时,我方将在规定的时限内按此价完成有效签署施工合同。受托人同时签署了相应的文件,2018年9月19日,依据我方的替补中选通知书领取通知,原告委托人领取了替补中选通知书,领取了合同签订须知、担保企业履约担保承诺书提供与核查程序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约文件,但原告在2018年9月20日即违反询价文件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中关于对询价文件内的附件、范本条款、约定、注释的所有内容有疑问的,必须在询价响应文件递交前15日以文件形式提交,否则视为全部接受的条款规定,提出变更合同内容,延长合同工期与无法按照询价文件条款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提供担保企业履约承诺担保书的规定提供履约担保承诺书的函件,我方在2018年9月21日回函,依据询价文件有关条款规定,原告法定代表人的历次承诺、表述,驳回了其违反询价规定与有悖询价公允的要求,敦促其依照文件规定与己方承诺按时履行其应履行的承诺义务,按时完成有效签约。由于我方据理驳回了其无理的违约要求,原告于2018年9月21日即以现诉讼理由提出参与无效之说,其做法明显是在深知己方明显违约的情况下,为了推卸违约责任而断章取义,曲解询价文件内容的行为。综上,请求根据上述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玉林、刘海珍、王丙云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受被告宏业伟诚公司邀请参加河北开云新能源汽车一号车间内外装修项目,2018年8月13日,原告向被告南宫分公司转账支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40万元。依据被告发出的邀请竞争性内部询价文件技术部分10资格审查资料2资质登记证书,要求参选单位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贰级及以上资质,并提供年检合格的副本原件备查,未携带原件,资格审查不合格,按作废处理。第六被告在评选过程中,未审查原告资质,并将原告评为替补中选单位,且拒不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人民币40万元,第一、二、三、四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第七、八被告为第六被告登记股东,其中第七被告认缴出资700万元、第八被告认缴出资300万元,但均未实际出资,第五被告已经被注销,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并提出前列诉请。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营业执照、企业信息、公司章程、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竞争性内部询价文件、询价委托书、确认函、确认单、询价文件委托书、保证书、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被告***、***、梁宝印、王玉林、刘海珍、王丙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属不当得利纠纷。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本案所涉招投标是否有效?
被告宏业伟成公司是否具备招投标资格?
一、本案所涉河北开云新能源汽车一号车间内外装修项目业主单位系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工业开发区,总承包单位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庭审中被告宏业伟诚公司至今未提交业主单位或总包单位委托或批准其对外进行招投标的相应手续和文件,被告宏业伟诚公司无法证明其有权对外进行本案所涉的招投标资格。
二、被告宏业伟诚公司存在恶意没收原告保证金。
首先原告不具备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参选人资质,但被告宏业伟诚公司却将其选为替补候选中标单位。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各询价段参选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贰级及以上资质。而原告只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三级资质证书,不具备招投标文件所规定的资质条件。
其次,被告宏业伟诚公司在定标时,违反招标文件要求,存在让原告中标多个标段的故意。
根据被告宏业伟诚公司出具的邀请竞争性内部询价文件第5页1.4.1项约定:对参选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第2条:参选人可就本询价项目壹个询价段进行参选,只允许选一个询价段,参选人不允许参加多个询价段参选,人员及设备不允许重复,而在实际定标时,被告宏业伟诚公司又同时允许原告参与两个询价段参选即A、B两个段,最终被告宏业伟诚公司选择原告替补性中标多个标段并被没收多个标段的保证金。
再次,本案所涉河北开云新能源汽车一号车间内外装修项目最终未进场施工,但被告宏业伟诚公司却选择将多家公司替补性中标,并没收投标单位保证金。
综上,被告宏业伟诚公司无法证明其有权对外组织和实施本案所涉的招投标项目,且被告宏业伟诚公司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将不具备投标资质条件的原告选定为投标人,同时在定标时又违反询价项目规定,被告宏业伟诚公司存在恶意没收投标人保证金的故意,故本院确认被告宏业伟诚公司没收原告保证金40万元无效,应当予以返还。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宏业伟诚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39,500元的诉请,本院认为,被告宏业伟诚公司非法占用原告资金,应承担资金占用损失,原告主张资金损失39,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南宫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请,本院认为,南宫公司已被其母公司即被告宏业伟诚公司注销,其丧失了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资格,故对原告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梁宝印、王玉林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请,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梁宝印、王玉林在本次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对原告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刘海珍、王丙云在被告宏业伟诚公司注册资金未实缴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诉请,本院认为,根据被告宏业伟诚公司章程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股东为刘海珍和王丙云,注册资金认缴期限为2038年1月18日,根据公司章程约定,注册资金认缴期限未到期,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刘海珍、王丙云承担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宏业伟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400,000元,资金占用损失39,500元,合计439,500元;
二、驳回原告新余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894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10,664元,由河北宏业伟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小勇
人民陪审员 胡丽媛
人民陪审员 张红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