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新余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502民初5412号
原告:***,男,1960年1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男,1972年8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新余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通州办事处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56049563E。
法定代表人:傅小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新余通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通州办事处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937548941。
法定代表人:傅小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的原告***诉被告***、新余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余通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新余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余通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新余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余通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55.5元减半收取计7777.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范珍平
审判员  张 昱
审判员  彭 卿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李天发
书记员易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