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5执1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银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剑剑。
被执行人:新余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通州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傅小明。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6月12日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余市银利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余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组织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7月21日达成需要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当天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六万元,剩余标的款277665.35元仍在履行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赣05执108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对终结执行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或自知道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如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兵生
审判员 张昌发
审判员 彭胤歆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单 良